双碳专栏 - 绿色金融体系和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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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
碳
目
标
我们知道推动碳中和,
从经济的角度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降低能源的成本,
一种是增加碳排放的成本。
上一期我们讲述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今天我们介绍一下绿色金融体系和碳税。
16 绿色金融体系和碳税
绿色金融体系
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我国是全球首个建立比较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经济体,初步形成了绿色金融的五大支柱:
1 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加快构建
2 信息披露要求和金融机构监管不断强化
3 点面结合,激励约束机制逐渐完善
4 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不断丰富
5 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日益深化
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人民银行承诺将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等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三大功能,工作重点包括:
构建长效机制,完善绿色金融标准,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碳核算;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碳排放交易参与主体等提供专业化融资服务;防范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进一步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深化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的气候治理等。
截至2020年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近12万亿元,存量规模世界第一;绿色债券存量8132亿元,居世界第二。
中国是全球唯一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国家。截至2020年末,六省(区)九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贷款余额达2368.3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5.1%;绿色债券余额为1350.5亿元。绿色金融成为推动经济绿色发展的关键力量。
知识小贴士✦
备注:六省(区)九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这六省指的是浙江、江西、广东、贵州、甘肃和新疆。
为使绿色金融更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人民银行还强化与绿色低碳重点行业部门的沟通协调,鼓励金融机构为光伏玻璃生产项目、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绿色重点领域提供金融支持(见下图)。
碳税
碳税,主要是各国或地区政府针对区域内企业在生产或经营时所产生的碳排放,对其中的碳含量多少进行的征税,是一种价格导向的政策工具,其主要目的是使得碳排放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趋于一致。
碳税具备以下几个优点:
1 更高的制度稳定性。由于碳税属于税法框架下的内容,具有固定性和法律性,在制度上更加稳定。
2 有利于企业优化减排路径。由于碳税所提供的价格信号相对稳定,企业可以据此调整生产并选择最优减排路径。
3 更容易产生“环境红利”与“经济红利”双重红利。征税所得可以作为企业提高技术的补贴,这一过程会增加碳排放的私人成本,提升技术升级的动机,有利于促进绿色节能技术发展的“环境红利”与“经济红利”。
芬兰、英国、法国、挪威、日本等国家都是施行碳税的代表性国家,但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方面产生了不同的效果。下面我们逐一看看各个国家的情况。
芬兰
芬兰是第一个征收碳税的国家,液体燃料和煤炭按照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碳税,其他化石燃料按其含碳量征收碳税。
2005年,在芬兰加入欧盟建立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后,为了提升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活跃程度,芬兰向涉及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提供了碳税的政策优惠,返还能源生产行业企业缴纳的碳税,对电力、航空等行业企业予以免除碳税的政策。
日本
日本在2007年以征收环境税的名义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等征税,计税依据是化石燃料的含碳量。
2010年,日本在东京的工业和建筑业开始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两种机制并行加剧了企业和居民的负担。
2011年,日本进行了税制改革,将环境税改为附加税,其计税依据是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并大幅下调税率。
2012年,日本将环境附加税改为碳税,征税对象为使用化石燃料的上游电力企业及下游家庭消费,但对家庭使用的煤油提供减免50%的税收优惠。
英国
英国的气候变化税相当于碳税,采取最低碳价机制,当碳排放权交易的成交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碳价,通过加征排放价格支持机制税来弥补差额、稳定碳价。
英国政府还为能源密集企业提供了另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只要能够完成协议规定的减排量,就可以享受气候变化税的减免。
挪威
挪威在1991年开征碳税时,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的碳税税率设置较高,金属制造业、煤炭加工业、航空和海洋运输业的税率较低。
2005年,挪威加入EU ETS(欧盟碳交易机制),但并未提供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油气、造纸、航空等部门同时受到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约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法国在2014年开征碳税,主要针对化石燃料征收,与EU ETS的行业覆盖范围没有交叉。
上表展示了这五个国家2008-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情况,可以看到除了挪威之外,其他四个国家的碳交易权与碳税配合的碳减排机制都卓有成效。
但取得以上成绩的同时,我们应看到碳税这种机制不足之处:
(1)灵活性和灵敏度较差。税种的出台和调整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具有一定的时滞,灵活性较差。碳税自上而下的调控模式也会影响调控的灵敏度。
(2)对碳排放量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由于碳税为价格导向,并不能直接对碳排放量进行限制。在实现碳中和的背景下,可能存在无法量化减排目标、碳排放量数量调控确定性程度较低的问题。
逻辑上,碳交易与碳税在调控成本、灵活性等方面存在差异,而这种差异实质上也为构建两种制度的组合与搭配、互补与运行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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