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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措施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2021-03-04 17:27:34 mana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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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高质量成果“创新工程”


《若干措施》提出实施高质量成果“创新工程”。将不低于30%的市级科技研发资金投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围绕前沿基础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学问题,开展长周期、高风险的原创性研究。在集成电路、5G、智能网联汽车、超高清显示、生物医药、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石墨烯等领域,实施清单式排查、矩阵式布局的“链长制”。支持企业与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立联合实验室、离岸实验室。


实施成果产业化“畅通工程”


《若干措施》提出实施成果产业化“畅通工程”。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概念验证中心,探索实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资本组成的多元运营机制,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服务。支持在深圳国家高新区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探索运营新机制。鼓励龙头企业牵头建设小试中试服务平台基地,支持小试中试基地开展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小试中试基地纳入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


实施成果产业化“支撑工程”


《若干措施》提出“支撑工程”。建设与引进一批高水平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规定予以奖励。建设全国性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证券化、股权转让、跨境交易等业务。实施科技创新券项目,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团队,每年申领不同额度的科技创新券。


实施成果产业化“保障工程”


作为“保障工程”的一部分,《若干措施》提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于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